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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案号:

裁决日期:

案件类型:刑事纠纷

代理方:

被害人存在过错等酌定情节在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犯罪量刑中的具体运用 —以李某某故意伤害案为例

2019-04-15 13:54:02 发布者:云南首律网

被害人存在过错等酌定情节在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犯罪量刑中的具体运用

—以李某某故意伤害案为例

刑一庭 陈芳

一、基本案情及判决结果:

1、基本案情: 2015年1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羊肠大村,因家庭矛盾与其妻子刘某某发生争执,用刀将被害人刘某某刺伤。同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达成协议,由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11月9日前赔偿被害人因此次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刘某某出具了书面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李某某的故意伤害行为给予谅解,请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酌情从轻处罚。

2、判决结果:被告人李某某因家庭矛盾与其妻子刘某某发生争执,用刀将被害人刘某某刺伤,致被害人刘某某重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被口头传唤到案属于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医院被公安人员口头传唤后当场被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不具备主动投案的要件,故不具有自首情节。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案发后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被害人具有过错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案件解析

本案焦点是被告人李某某是否构成自首及被害人是否存在重大过错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及其如何适用法律。

1、关于自首的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而口头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故被告人李某某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所作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视为自首”的相关规定。本院认为,关于口头传唤到案是否认定为自首的问题,要根据个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某些个案中被告人如由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自首的成立。但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虽是经过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到案,但具体抓获经过是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某某来医院探望被砍伤的被害人时在医院对其作出口头传唤的意思表示,并由公安人员直接将其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不满足主动投案的要件,不能认定为自首。

2、关于被害人是否存在重大过错的问题: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系合法夫妻,双方均有忠实于配偶一方的义务,在卷的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被害人的陈述能相互印证,证实被害人刘某某作为被告人李某某的合法妻子,违背夫妻的忠实义务,与其他男人发生关系,导致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争吵并引发了本案的发生,故被害人在案件的起因上存在重大过错。

3、其他量刑情节的认定:从本案认定的事实来看,被告人李某某还有两个典型的量刑情节(1)本案的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引发本案的起因也是双方的感情纠纷,故从本案的起因看,属于典型的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刑事案件。(2)本案的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害人出具了书面的谅解书,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

4、关于如何适用法律: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多个酌定情节,可否判处缓刑?这里面有几个问题需要研究。缓刑的适用条件必须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特定的犯罪分子,且所犯罪行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简而言之就是刑期和情节规定两条件缺一不可。首先,根据刑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故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应当判处刑罚的刑期基本符合缓刑的规定。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纪要的通知》的要求和精神,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刑事案件,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伤害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具体案件中把握这一原则要分清是非责任。查清被害人一方是否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是否负有直接责任,本案系典型的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刑事案件,且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人基于义愤引发了突发性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的规定,此类案件不属恶劣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理。再次,本案的被告人与被害人对民事赔偿达成了协议,被害人出具了书面的谅解书,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规定,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综上,对本案中的被告人李某某判处缓刑符合罪行相适应的原则,更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

 

 

                                 刑一庭陈芳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