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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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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日期:

案件类型:

代理方:

刁海香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11-06 09:28:31 发布者:云南首律网

刁海香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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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云0111刑初1755号
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刁海香,女,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6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晓露,云南大棚律师事务所律师。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官检刑诉(2018)16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刁海香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12月18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唐莉、书记员杨恩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刁海香及其辩护人何晓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17日15时许,昆明市官渡区交警八大队民警叶进宏等人在本市昌宏路与雨龙路十字路口处执勤,在对被告人刁海香三人违规驾驶电动车的行为进行查处过程中,刁海香不配合执法,拒不缴纳罚款,辱骂交警叶进宏,阻止对其电动车进行扣留,并用一把雨伞打中叶进宏的头部,致叶进宏警冒被打落在地和头部受伤。被告人刁海香被赶到现场的民警抓获。
对上述认定事实及起诉指控罪名,被告人刁海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且有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海香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被告人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刁海香犯妨害公务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罪名成立。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刁海香具有坦白情节,并在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于本案查明的案件事实相符,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并决定在量刑时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海香确有悔罪表现,对其不关押不致对所居住的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
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刁海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刁海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杨婉菱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