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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秋平、牛惠林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10-22 17:06:44 发布者:云南首律网

罗秋平、牛惠林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8-14 浏览:26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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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民申4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罗秋平,男,1968年7月14日生,汉族,粮农,住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天茂,云南大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巧,云南大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牛惠林,男,1976年8月6日生,汉族,粮农,住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郑建文,男,1967年12年2日生,汉族,粮农,住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牛德意,男,1973年8月4日生,汉族,粮农,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
再审申请人罗秋平因与被申请人牛惠林、郑建文、牛德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8民终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罗秋平申请再审称,从交易习惯来看,当地类似工程均是采取口头方式订立协议,索道一经建成就交定作人使用,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由定作人通知修理或返工,并没有专门的验收交付文件,且索道属于在某一地方固定无法移动的实物,也有别于其他动产实物的交付,故申请人实际上无法证明已交付或交付成果合格。而相对方如果认为索道存在质量问题,依照交易习惯应当由其通知申请人维修重做,如申请人拒绝的,定作人会以各种方式向申请人主张或另找人定做,而不是放任不管长达5年之久,否则被申请人建造索道运输香蕉的目的不能实现、必然导致重大经济损失,二审未考虑这些情形,简单以约定不明、责任难以区分判由申请人承担50%责任显失公平。其次,就举证责任来看,被申请人也未举证证明索道存在质量问题。最后,被申请人自认在2013年8月完工交付后又支付了工程款3万元,则其总计支付的工程款已经超过了完成验收交付的芒郞索道及班别村大棚的工程款总价,这一情形也和被申请人主张的争议索道存在质量问题相矛盾,应当认为争议索道质量合格且已验收交付。罗秋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罗秋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判长 王 鹏
审判员 杨玉华
审判员 农红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周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