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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告民案:乡政府状告辍学学生家长案已审理

2019-08-16 12:49:01 发布者:云南首律网

原标题:龙胜法院开庭审理首例“官告民”案 乡政府状告辍学学生家长
8月12日,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首例因辍学引发的“官告民”案件。原告龙胜各族自治县江底乡人民政府诉被告戴某甲、苏某某监护权纠纷案件。作为龙胜首例义务教育劝学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自治县副县长曾瑞玉、各乡镇分管领导、县教育行政部门、相关学校领导和部分学生家长70余人到场旁听。
原告江底乡人民政府提出诉讼请求:责令被告对戴某乙履行教育义务,督促戴某乙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侵犯其受教育权。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是辍学学生戴某乙的父母亲。戴某乙2004年12月11日出生,现年龄未满16周岁。戴某乙原在龙胜某中学读初中,于2019年2月辍学在家。因戴某乙未满16周岁,应依法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经原告工作人员、村干和老师反复做工作,要求二被告送戴某乙到九年义务教育学校读书。但多次对被告进行敦促、动员、教育无果,二被告始终未能将戴某乙送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原告认为,二被告作为戴某乙的法定监护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的规定,其行为属于侵犯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违法行为。二被告应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自觉履行法定监护人的法定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规定,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
庭审中,法庭组织原、被告双方对本案的证据进行了举证和质证,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并充分听取了原、被告的最后陈述,该案将择日宣判。
在庭审结束后,主办法官对旁听人员进行了法治教育讲课。
法官寄语:受教育权的实现,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和政府的多方努力。儿童的父母应承担送其子女入学的法定责任;学校承担实际教学职责;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社会相关组织和机构不得妨碍适龄儿童接受教育,甚至还要承担积极的保障责任。孩子的辍学问题牵动着全社会的心,这个复杂社会问题不是单靠一家之力能解决的,我们要在全县形成上下一心,左右出力,人人有责的劝返联动机制,从源头上减少辍学率,一旦辍学,也能有效劝返。要在全县形成尊师重教,崇尚知识,崇尚教育的良好风气,使学校成为少年向往的教学圣地,知识的殿堂,使学生自觉自愿的爱上学,爱读书,从根本上消除辍学现象。
来源: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李思泉